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69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商訴字第1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69號原告全久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麗惠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 律師
楊祺雄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徐安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8年5月20日以「紅瓦厝米酒台灣RedH.TAI
WANMICHIURiceWine(彩色)」商標(聲明圖樣中之「未經設計之『米酒』」、「台灣」、「TAIWANMICHIU」、「RiceWine」不在專用之列),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當時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3類之「酒(啤酒除外)」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
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6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並未違反前揭規定,於99年11月18日以中台異字第G0000000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訴經經濟部以
100年4月22日經訴字第10006098710號訴願決定撤銷前揭處分,命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被告乃重為審酌,並認系爭商標之註冊已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6款規定,於100年7月21日以中台異字第G0000000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重為本件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年11月1日經訴字第1000610551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林欣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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