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186號原告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佳福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2,8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