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47337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胡廷澤
被 告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牛湄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下午四時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陳報被告就系爭新聞事件有
無採訪原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