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苗簡調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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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苗簡調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苗簡調字第383號聲請人苗栗縣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武雄 相對人 鍾任惠 即統順商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所列相對人之住所位於臺南市,且經本院命聲請人補正本院就本事件有管轄權之事由及依據,聲請人即具狀陳報,請求本院將本事件移轉至臺南地方法院。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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