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 王明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許錦清┌──────────────────────────────────────────┐│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王明杰│玉山商業銀│104年8月31日│19,130元│ca0000000│││││行嘉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