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 被告 龐鐵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0,425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之500元外,尚須補繳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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