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婚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婚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婚聲字第1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葉光洲 律師
張馨庭 律師相對人Alvaro
Puentes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聲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本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民事第十六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游立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