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28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翁振東 債務人林柏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佰貳拾捌萬伍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伍萬玖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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