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131號
原 告 王杏芬
訴訟代理人 鄭黎蓁
被 告 黃文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24日下午2時10分,
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出售門牌號碼臺南市○○區○
○路0段000號9樓之15房屋之相關資料(例如:買賣契約書、不
動產仲介契約等)。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