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39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袁樹根 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80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