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0號原告 余俊達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被告 樂筱榆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複代理人 吳佩諭 律師訴訟受告知人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傳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四年一月十五日上午九點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葉淑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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