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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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逸騰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逸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逸騰(簡稱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747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嗣經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805號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1175號駁回上訴確定。
於民國99年3月19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出獄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93
03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魏瑞紅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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