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鐘志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志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志龍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9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400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64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0年3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9303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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