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等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1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賓因殺人未遂等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5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0,000元,上訴後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847號就違反槍砲彈藥部分經受刑人撤回上訴,就殺人未遂部分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7年2月1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70
24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潘進柳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