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昌鵬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昌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昌鵬因犯侵占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3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100年7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93
031號函及所附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楊貴雄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