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竹秩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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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竹秩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98年度審竹秩聲字第6號原處分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民國98年9月21日所為之竹市警二分偵字第0980020721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捨棄抗告權、撤回聲明異議權或抗告者,喪失其聲明異議權或抗告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1項、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異議人對於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於民國98年
9月21日所為之竹市警二分偵字第0980020721號處分,業於99年9月13日具狀表示撤回異議,此有其本人於99年9月13日所親簽之聲請撤回異議狀及本院於99年9月10日製作之公務電話記錄各1紙附卷可稽,揆之前揭法條規定,已喪失其聲明異議權,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