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21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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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2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玉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玉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劉玉美因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其中編號1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裁定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陳慧珊法官洪曉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玉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已減為有期徒刑3月│已減為有期徒刑5月│已減為有期徒刑9月│││(台中高分院99年度聲│(臺中地院99年度簡字│(台中高分院99年度上│││減字第63號)│第447號)│訴緝字第518號)│├────────┼──────────┼──────────┼──────────┤│犯罪日期│93.02.23~93.02.24│94.2月某日起│93.09.14~94.04.05││││~94.11.0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3年度│臺中地檢98年度│臺中地檢9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1930號│偵字第2913號│偵字第12731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1173號│99年度簡字第447號│99年度上訴緝字第518││││││號││實├──────┼──────────┼──────────┼──────────┤│審│判決日期│94.08.10│99.06.30│99.08.26│├─┼──────┼──────────┼──────────┼──────────┤│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4年度台上字第6425號│99年度簡字第447號│99年度上訴緝字第51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11.17│99.07.26│99.09.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12905號(編號1-2定刑│8999號(編號1-2定刑為│執字第11316號│││為有期徒刑7月,本署│有期徒刑7月,本署99││││99年執減更字第201號)│年執減更字第201號)││└────────┴──────────┴──────────┴──────────┘├────────┼──────────┼──────────┼──────────┤│犯罪日期│93.02.23~93.02.24│94.2月某日起│93.09.14~94.04.05││││~94.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