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2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張子諠
張詣青 共同訴訟代理人黎銘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張秀玲 訴訟代理人 簡逸豪 律師
詹晉鑒 律師複代理人 簡凱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