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 被告 邱瓊玉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訴緝字第10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李昇蓉法官林雷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