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8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8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811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債務人 李俊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伍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日計算每日一點三元之延遲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柒萬肆仟伍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日計算每日二點四元之延遲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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