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305號債權人乙○○
之1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3件。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