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43號原告尖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永得精密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19,4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4,8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