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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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買回股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4號原告 張二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買回股權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碩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3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3萬0,7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