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9號原告 謝吳百 受被告 謝秀英
謝文瑛 謝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以100年度補字第239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25日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在卷可查,其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兆翔
法官陳世源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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