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786號
原 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