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
付命令(九十五年度促字第二四二四八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4年5月4日間與原告訂立信
用卡申請書,表明同意遵守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定,並領用
萬事達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定,被告即得於
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並同意當期之應付帳款,應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即每月18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
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應另行給付原告自帳款入帳日(即每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9.71%(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
及自繳款截止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計入循環信用本金帳
款之2.5%計付違約金,若被告連續發生遲繳狀況,則計付違
約金以連續3個月為上限。惟被告自領得信用卡後,於特約
商店內消費簽帳,至95年2月3日止,尚欠新臺幣(下同)39
,792元,及其中33,117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未給付,迭經原告催討均不獲置理,爰依信用卡使用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33,792元,及其中本金帳款33,117元部分,自
95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
95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2.5%計
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3個月為限。
二、被告則否認向原告申請萬事達信用卡及刷卡使用,並以:被
告為中度智能不足且識字不多,於93年9月間,因訴外人即
被告同事 陳德成 向被告借用機車,詎陳德成竟將被告放置於
機車座椅內之身分證、全民建康保險卡等證件資料取走,並
變造被告之建保卡及冒用被告名義,持以向原告等各金融機
構申請信用卡使用,就此被告已對陳德成提出刑事告訴在案
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應在於被告有無向原告申請系爭信用
卡?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又私文書經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推定為真正。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及第358條定有明文。而關於簽名、蓋章
或按指印是否真正有爭執,應由主張真正者負舉證責任。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
款、信用卡消費明細表、單月帳務資料查詢、應收帳務明
細查詢、歷史帳單彙總查詢為證,然被告否認該申請書為
其簽名申請,就此原告自應負舉證責任。
(二)經查:本院於95年6月13日言詞辯論時,命被告當庭書寫
其姓名10遍,此有被告簽名筆跡一份在卷可稽,經本院以
之與系爭信用卡申請書上申請人簽名筆跡,肉眼比對結果
,該當庭書寫「甲○○」之簽名,與系爭信用卡申請書上
「甲○○」之簽名,其筆跡之運勢、轉折及勾勒,顯有不
同,原告對此亦不爭執,則系爭申請書上「甲○○」之簽
名是否為被告所親為,即非無疑;再者,系爭信用卡申請
時,原告有審核申請人之身分證及全民建康保險卡資料,
並將該等資料影本併附於本申請案卷,此有原告提出之身
分證、全民建康保險卡之影本各一份在卷可證,而本院當
庭勘驗比對該身分證及全民建康保險卡上所貼照片人之臉
型與五官,與當庭之被告本人並不相似,就此部分原告復
不爭執,則被告辯稱:其未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及系爭信
用卡申請書上「甲○○」之簽名,非其本人所為等事實,
應屬可採;此外,原告復未能提出證據證明系爭申請書係
由被告所簽名,其舉證責任即有未盡,原告自應受不利之
認定。
(三)綜上,原告既無法舉證證明系爭信用卡申請書上「甲○○
」之簽名,確為被告所書寫,以證明被告確有向其申請系
爭信用卡使用,則被告抗辯其未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並刷卡
使用,堪予採信,被告既未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則因信用
卡所生之債務,被告自無清償之責。從而,原告本於信用
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3,792元,及其中
本金帳款33,117元部分,自95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2.5%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
以連續3個月為限,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之事件,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9第1項之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
費1,000元)由原告負擔。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