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公司股東常會決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60號原告乙○○
號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全興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複代理人 謝英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公司股東常會決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提出公司章程、民國96年度財務報表之註釋」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提出公司章程、民國96年度財務報表之註釋供原告查閱及抄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漏載,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施嘉玫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