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9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9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9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建銘
張玲玲 郭欣怡 張玲惠 相對人即債務人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忠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建銘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肆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玲玲清償新臺幣陸佰陸拾捌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欣怡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參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玲惠清償新臺幣肆佰零壹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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