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68號聲請人 曾月琴 相對人 郭景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3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約定103年9月16日償還,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設定新台幣(下同)87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以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該債務屆期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堪認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債務為相對人對聲請人所負103年3月17日之消費性借款債務,而清償日期登記為103年9月16日亦已屆至,聲請人復陳稱該擔保債務仍未清償等語,是本件應已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16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芬園鄉│ 茄荖 ││475│田│00│08│50.00│6分之2│重劃前:下茄│││││││││││││ 荖段 653-3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