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號聲請人 柯光遙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南縣私立明達高級中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南縣私立明達高級中學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南縣私立明達高級中學之董事即利害關係人,該財團法人於民國57年7月5日報經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核准設立,已聲請貴院核准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3冊、第6頁、第61號)。
茲因應業務需要,提請第12屆第5、6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計33條(詳如附件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南縣私立明達高級中學法人登記證書、臺南市政府函及該財團法人第12屆第5、6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變更前之捐助章程、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又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稜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