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小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小字第105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24日下午
2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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