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小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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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小字第31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23日下午3時15分在本
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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