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0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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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100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票號UA0000000、U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二、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請更正附表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