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7527號債權人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捌仟參佰壹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零玖佰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新台幣肆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