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37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94,699元,應
繳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37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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