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62號聲請人台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6年2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之抵押權,清償日期不定期限,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6年2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750,000元,約定利息按月息百分之3計算,借款期限為1年,自96年2月16日起至97年2月15日止,期限屆滿之日應清償全部借款。詎向聲請人借款之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依據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11月6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362字第24049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98年11月9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362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關西鎮│光明││541│建│││844.17│10000分之445││└──┴───┴────┴────┴────┴─────┴─┴──┴──┴──────┴──────┴───────┘┌─────────────────────────────────────────────────────────────────────┐│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36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179○○○鎮○○○○段│住宅,鋼│一層:│││││83.57│平台│12.14│平方公│全部│││││明路52巷│541地號│筋混凝土│83.57││││││││尺││││││5號││造,5層││││││││││││├──┴──┴────┴────┴────┴───┴───┴───┴───┴─────┴─────┴────┴───┴───┴───┴───┤│共用部分建號194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