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09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098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貳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乙○○於民國(下同)95年2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64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5年2月23日起至12
5年2月23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3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年息2.41%計算,並同意按照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已依規定調整為年息1.7%)。
(二)並約定如遲延履行時,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6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原利率20%加計違約金,有相對人立具之借據為憑。
(三)相對人只清償至98年5月8日止之本息,尚積欠詳如請求標的欄所列示之金額,雖屢次催討惟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