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09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0985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肆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邀約保證人 林吟姝 於民國(下同)9
5年08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5年08月30日起至115年08月30日止,每壹個月壹期,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所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等)應於每月30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8年06月3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之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