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458號聲請人 李無雙 (即 李挺生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為影印本,請補正其協議書正本到院(內容不得塗改)。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458號聲請人 李無雙 (即 李挺生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為影印本,請補正其協議書正本到院(內容不得塗改)。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