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調裁字第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調裁字第14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邱震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邱家鳳 、 邱冠智 、 邱媺涵 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對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本院109年度家調裁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