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二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恒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程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佰叁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恒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拍字第六四七裁定確定,其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非訴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鈺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日期<華民國年月日~B法院書記官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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