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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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7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胤丞選任辯護人魏大千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5年度偵字第24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胤丞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於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朱胤丞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審判中經本院依法踐行訊問程序後,認被告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同法第217條之偽造署押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先前有因案逃亡紀錄,且其於員警於105年7月29日當場查獲同案被告 吳翌丞 時有從現場逃離之情形,有事實堪認其有逃亡之虞,又其所述與同案被告吳翌丞之陳述有多處不相符,且與常情不符,更有前後不一致之情,亦有事實足認其有與同案被告吳翌丞串證之虞,再考量被告所涉本案各案行對社會秩序影響之程度及其個人權益之保障,顯有羈押之必要性,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於民國105年10月6日將其予以羈押3月在案。茲被告前開羈押期限即將屆至,本院並於105年12月28日訊問被告,經斟酌被告陳述其需照護祖父母之家庭環境,仍認上開情形仍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辯護人辯護稱:本案並無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云云,則無可採,爰裁定被告自106年1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陳威帆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