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7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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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易字第7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交易字第7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9
5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
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於民國99年8月20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交通法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件:99年度偵字第19545號起訴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19545號被告甲○○女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181號14樓之16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8年11月16日7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高雄縣鳥松鄉○○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嗣行經高雄縣鳥松鄉○○路田草埔11之1左17電桿附近,本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依當時駕駛環境係晴天、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坑洞及障礙物,視距良好,而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貿然迴車至向車道,不慎擦撞沿神農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由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致丙○○人車倒地後受有左股骨粉碎性骨折、肢體多處擦傷之傷害。
二、案經丙○○訴由高雄縣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號碼│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甲○○之供述。│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駕車││││迴轉時與告訴人發生車禍之││││事實。│├──┼───────────┼────────────┤│2│告訴人丙○○之指訴。│被告於迴轉時佔用機車道之││││事實。│├──┼───────────┼────────────┤│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被告迴轉未依規定,為本件│││(一)(二)、道路交通│車禍之肇事原因及雙方車輛│││事故現場圖各1份、交通│受損情形。│││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及現││││場照片7張。││├──┼───────────┼────────────┤│4│高雄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因車禍受有左股骨粉│││1紙。│碎性骨折等之傷害│└──┴───────────┴────────────┘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檢察官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李元正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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