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8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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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811號原告 林明富
林明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新莊區公所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4,2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