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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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33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翔選任辯護人李詩詠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內關於「不服本院95年度簡字第7525號」應更正為「不服本院100年度簡字第15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內關於「不服本院95年度簡字第7525號」,顯係「不服本院100年度簡字第15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不服本院100年度簡字第15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淑婷
法官饒金鳳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