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七三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六○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證據:1、被告之自白。2、被害人員工 郭瓊妹 之指述。3、電信警察隊任務編
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通聯紀錄各一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
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明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書記官黃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