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10號聲請人甲○○
0號2代理人 洪千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王立梅附表:
一、釋明自何時開始未依協商條件清償?無法清償之原因(例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及相關事證?並說明先前履行協商方案時之經濟來源。
二、聲請人之配偶 邱宣榕 最近2年國稅局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產清冊及收入證明(例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等,請載明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並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聲請人配偶亦為失業,其失業之原因、時間及證明文件,暨其失業前之收入證明。
三、聲請人所有台北縣○○鄉○○段後番子坑小段91地號、94地號、96地號、102地號、103地號、105地號、106地號、107地號、109地號、110-1地號、111地號、112地號土地之最近土地登記謄本。
四、聲請人本人、所列扶養之親屬及聲請人之配偶所有之汽機車之行照影本或其他車籍證明資料。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六、聲請人自陳於92年間曾經營思綺服飾店,請說明該商行之現存剩餘價值及資產流向,並提出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之名稱、最近2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會計帳冊)。
七、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或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八、請陳報聲請人、配偶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中,關於子女扶養費每月支出11,000元之證明文件,並請具體臚列各項支出費用之細目,並與相關證據製作成表冊,以供本院審核是否必要。並請說明就該些費用配偶分擔分擔之比例為何?
十、請提出最近租約證明、陳明有無押金及押金所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與他人共同分擔租金,其分擔之詳細情形及釋明之證據。
十一、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並陳報本院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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