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一0三一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二六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驗餘總淨重零點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五年度戒毒偵字第三六號),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包(驗餘總淨重零點六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三包(驗餘總淨重零點六公克),經鑑定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調科壹字第0二000六五八五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見九十三年度核退字第三0三四號卷第十二頁),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則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包(驗餘總淨重零點六公克),均係違禁物,依首揭規定及前開之說明,足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煌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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