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1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萬肆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於民國(下同)92年7月7日邀債務人丙○○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99年1月13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247,054元未給付,其中129,864元為消費款;117,19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1月13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乙○○於91年10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91年10月9日起至93年10月9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債務人於93年6月10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62,376元及自93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債權人依據借據申請約定書第一項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債權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日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
(三)債務人乙○○於92年6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92年6月13日起至93年6月13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88採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債務人於93年5月12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94,717元及自93年5月13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債權人依據借據申請約定書第一項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債權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日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31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蕭│99年1月1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29864│ 茂生 │││算之利息。│││元│││││├──┼───┼─────┼──────┼──────┼───────┤│2│新臺幣│乙○○│93年6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62376││││計算之利息。│││元│││││├──┼───┼─────┼──────┼──────┼───────┤│3│新臺幣│乙○○│93年5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88%│││94717││││計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93年7月12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62376││││以內者按上開利│││元││││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2│新臺幣│乙○○│93年6月14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94717││││以內者按上開利│││元││││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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