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48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34898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債務人 沈揚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051元,及其中新臺幣6,568元自民國97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8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沈揚哲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⒈消費本金:新臺幣6,568元整。
⒉利息計算:新臺幣319元整。
⒊違約金:新臺幣0元整。
⒋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164元整。
㈡、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蘇豐展